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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部门公布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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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将符合《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》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:对烷基化油(异辛烷)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;对石油醚、粗白油、轻质白油、部分工业白油(5号、7号、10号、15号、22号、32号、46号)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。对混合芳烃、重芳烃、混合碳八、稳定轻烃、轻油、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。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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